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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市大事件!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再出新规

日期: 2018-05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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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市大事件!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再出新规

4月20日,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(“中国结算”)和深交所联合发布并实施了《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业务实施细则(试行)》(“《实施细则》”),旨在进一步为2017年底证监会宣布启动的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业务保驾护航。

所谓H股“全流通”,是指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所持的在境内登记、无法在香港上市流通的股份,转登记至境外市场后,境内股东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到香港证券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。设置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的目的,在于促进解决困扰境内企业(特别是民营企业)赴港上市的重要难题,即股东持有的H股股份无法流通。考虑到国内A股上市的审核情况,H股“全流通”改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境内企业的上市决策,特别是影响其对境内或香港上市、以H股或红筹模式香港上市的选择。这项试点工作的开展,能够加快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,并进一步优化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融资环境。

那么,哪些企业可以参与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业务呢?根据相关规定,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
第一,符合外商投资准入、国有资产管理、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;

第二,所属行业符合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,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等,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;

第三,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,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;

第四,公司治理规范,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,具备可操作性,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、参与权和表决权。

另外,在程序方面,企业要申请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业务,除了需要通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证监会审核程序外,还可能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。

在此基础上,《实施细则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登记存管、交易结算业务的基础性规则,具体包括总则、账户安排、跨境转登记、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、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、清算交收、名义持有人服务、风险管理和附则共9章46条规定,基本囊括了试点业务涉及的各类问题。
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在登记存管方面,试点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,在境外以中国结算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,在境内通过H股“全流通”专用账户实现试点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。而在交易结算方面,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股份卖出委托指令,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对试点股份的减持,获得的港币划入专用资金账户。

在《实施细则》的框架下,中国结算还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,继续拟定和发布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业务指南,并联合深交所对相关参与方的指导,共同推进试点工作,切实保障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,确保H股“全流通”试点业务稳健运行。

不过,我们也应看到,H股“全流通”目前尚处试点阶段,其仅限于原股东减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,距离政策全面放开尚有时日。试点企业相关股东先期可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,待相关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再开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。然而,在目前我国境内资金出境监管收紧的背景下,境内股东通过减持H股股票所获资金在香港市场上增持原公司股票的做法,是否都能顺利通过外汇监管程序,仍然有待观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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